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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0〕73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作者:河南嘉远建设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20-12-22 | 353 次浏览 | 分享到: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513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0年12月14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0〕73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6日,六安市金安区碧桂园城市之光一标段工地,发生一起板房坍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根据《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六安市“碧桂园城市之光”项目施工驻地板房“7.26”坍塌较大事故处理批复意见的通知》(皖应急〔2019〕4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监理单位,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失职,项目监理单位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对围墙南侧填土产生的安全隐患未提出监理整改意见;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修建排水设施未提出监理整改意见;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于2020年7月16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11号),你单位于2020年8月6日签收,并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部于2020年9月14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经研究,决定采纳部分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0年12月14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